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是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據此,確定是否侵犯商業秘密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是否存在一項有效的商業秘密。不僅應當弄清楚所稱的商業秘密的內容,還應當認真審查該項要求保護的信息是否滿足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從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有無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來確定該項信息是否應受到保護。
其次,查明被控侵權人所掌握的該項秘密信息的來源。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不正當手段是認定侵犯商業秘密權的重要條件。只有侵權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正當手段主要有盜竊、利誘、脅迫等。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也屬于不正當手段。對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有過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一:海鷹集團B超儀案
海鷹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專門技術力量,投入大量科研費用,歷時四年之久,開發出具有當時國際先進水平的B超儀,一舉結束了我國醫用B超儀完全依賴進口的歷史,在醫療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后經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普及型、便攜式等醫用線陣B超系列產品,該產品不僅多次獲省、部級和國家多項獎勵,還為海鷹集團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成為海鷹集團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支柱產品。
當海鷹集團正在享用自己科研成果的時候,其銷售人員突然發現許多過去忠實的老顧客不再購買他們的產品,而是改用祥生公司的500型B超儀。這種500型B超儀與海鷹集團生產的218型B超儀除外形外幾乎完全一樣。
經調查,無錫祥生公司是海鷹集團的一些技術人員1996年初在尚未離開海鷹的情況下組建的,他們利用海鷹B 超產品成熟的生產經營技術秘密,用三個月時間就生產出了同海鷹218型B超儀相似的祥生500型B超儀,當年就實現銷售收入216.7萬元,1997年實現銷售收入427.4萬元,
1998年更是不遺余力地低價傾銷,至1998年9月15日止,祥生公司產品銷售收入達1219.7081萬元。
1997年10月,海鷹集團提起訴訟。1998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判決:無錫祥生醫學影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鷹集團的商業秘密,并承擔保密責任,祥生公司賠償海鷹集團經濟損失310萬元。
案例二:開封市歐帕技術泄密案
2005年10月,開封市歐帕自動化有限公司報案稱,公司商業秘密遭到侵權。辦案人員經過七個月的調查后發現,2005年7月,曾在開封市歐帕自動化有限公司下屬的歐帕自動化研究所任主管生產、銷售、技術的副所長劉寅京,攜帶該所電腦中存放的數百張技術圖紙離開,并利用他所帶走的技術與他人合伙生產、低價銷售歐帕研究所開發的切條機、切坯機等產品,最終造成歐帕自動化研究所破產。
開封市金明公安分局在偵破過程中認為,劉寅京曾與單位簽訂了保密協議,所制造的產品僅僅是在外觀和標識上有所改動,侵犯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經過估算,其行為對歐帕自動化研究所造成總計244萬元的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侵犯商業秘密權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1.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未履行保密義務或沒有完全履行保密義務,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2.賠償損失
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同時承擔被侵權人因調查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犯商業秘密導致商業秘密公開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而不應簡單地適用定額賠償。在確定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時,要考慮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競爭優勢情況、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必要時,可委托有關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停止侵害
在很多實例中,侵權案件最吸引人或最具利益的補償方式即是命令該侵權者停止其侵權活動。
(二)行政責任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侵權物品,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流入市場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或使用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三)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示: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在人民幣50 萬元以上。
三、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判斷侵犯他人商業秘密,主要考慮獲取他人保密信息是否采用法律禁止的非法手段?!缎谭ā泛汀斗床徽敻偁幏ā穼Ψ欠?/span>手段進行了列舉,如當事人沒有采取法律所列舉的不正當手段,可認為是采用了合法手段,不構成侵權。
常見的獲取商業秘密的合法途徑有:
(1)因商業秘密所有人沒有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而自行泄密;
(2)他人獨立自行研究探知了該商業秘密;(3)他人采取反向工程的方法獲取了商業秘密;(4)合法受讓取得商業秘密;
(5)觀察公開使用或公開展示之產品而獲得商業秘密;(6)從公開出版物中獲得商業秘密。四、商業秘密責任人的認定
當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花落他家時,首先要考慮誰是商業秘密責任人,分析商業秘密失竊原因,從中尋找線索。一般應從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個人人手,發現商業秘密侵權責任人。
侵犯商業秘密的目的一般很明確,就是要在競爭中占據優勢從而獲取利潤,或削弱對方使對方利益受損。所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結構范圍相對較小,大多數都是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個人,這些單位或個人通過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致使他人利益受損,自己謀取不法利益。所以,可以從與被侵犯商業秘密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入手,尋找商業秘密侵權責任人。在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后,損失已經實際造成,導致權利人利益損失的對方主體多數已經出現,侵權產品大都已經披露,從而可以通過在特定范圍內進行排查,確定侵權責任人.
常見的侵權責任人的類型有以下幾種:①已退休、調出、辭職的原公司員工;②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咨詢顧問等;③對公司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員,如審計人員、稅務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管行政機關人員等;④負有保守因業務獲知掌握權利人商業秘義務的有關人員;⑤其他因竊取、刺探等騙取商業秘密的人員。更具體的在前面的章節中有所闡述。
案發后,這些人都應當進入調查視線,從競爭單位或個人入手,調查這些人員與有關競爭單位有無接觸,有無親戚、同學朋友等關系人,從中發現異常,確定侵權責任人。經過分析論證,從中發現有價值的線索后,應注意采取措施及時搜集、固定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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