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企業有關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上述約定或相關保密制度,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后違反保密約定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形下,企業應將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共同作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專欄: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
河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請示》(豫勞函〔1999〕2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時,確定侵權人的賠償項目,第二款規定了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五、六條關于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的含義,是指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一九九年七月七日
一、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仲裁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爭議當事人的申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事項居中調解并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仲裁的特點:
1.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機構就可以受理,無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2.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前,通常應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
3.勞動仲裁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相結合的特征。其行政性主要體現在勞動仲裁機構設立在國家勞動行政機關內部;其司法性主要體現在勞動爭議仲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仲裁裁決的結果一旦生效,能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失,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認為勞動仲裁具有準司法性。
關鍵詞
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資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具有如下特征: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即一方是社會勞動組織,一方是該組織的職工。
爭議的內容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即僅可能是勞動權利和義務。
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縱橫交錯。由于勞動關系雙方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單向隸屬關系,因此盡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作為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他們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4.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度。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后并不立即產生終局的效力,當事人仍保留訴訟權。
5.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制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各個仲裁委員會依法對自己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組織仲裁庭,由仲裁庭具體審理案件。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兩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 日內結束。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勞動爭議的手段。
勞動爭議訴訟實行仲裁前置,勞動爭議必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的地域管轄由處理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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