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高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高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從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看,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民提字第2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玉環縣科技工業園區(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賢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顧王建,男,漢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科億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臺州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儀股份公司(Grohe AG)。住所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杜塞爾多夫菲爾特米勒廣場15號。
訴訟代表人:雷納·穆厄斯(Rainer Mues),該公司財務副總裁。
訴訟代表人:托馬斯·齊格勒(Thomas Ziegler),該公司法律與專利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蕊,女,漢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豐臺區。
再審申請人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高儀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知終字第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提審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健龍公司委托代理人鄭才微,高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珂、王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2年11月29日,高儀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GL062、S8008等型號的麗雅系列衛浴產品,與其所有的“手持淋浴噴頭(NO.A4284410X2)”(專利號ZL200930193487.X)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健龍公司:1. 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ZL200930193487.X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商品;2. 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專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3. 賠償高儀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其中包括高儀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4. 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高儀公司系依德國法律成立并存續的公司,經營范圍為研發、制造和銷售潔具配件、附件和組件,水暖器材方面各類產品的貿易。2009年6月23日,高儀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手持淋浴噴頭(NO.A4284410X2)”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案涉案專利,并于2010年5月1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30193487.X?,F該外觀設計專利合法有效。
健龍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5日,注冊資本為585萬元,經營范圍為衛生潔具、水暖管件、閥門、建筑及家具用金屬配件、塑膠工藝品、照明燈具、電力電子元器件制造、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2012年9月19日,高儀公司委托柴益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對健龍公司在其公司網站(網站地址:www.gllon.com)上宣傳一款麗雅系列GL062手持花灑產品的事實進行了記錄,并出具了(2012)浙甬永證民字第2298號公證書。同月28日,高儀公司委托案外人陳迎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公證人員依申請與案外人毛清令來到位于浙江省玉環清港科技工業園區的健龍公司處,向健龍公司的工作人員購買了淋浴噴頭十個,取得了編號為0024942的收款收據一張、宣傳冊兩本及名片兩張,并對上述取得物品進行了拍照記錄和封存。
2012年12月3日,根據高儀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一審法院工作人員前往健龍公司處,對高儀公司指認的涉案產品進行了拍照記錄。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公告圖片上的淋浴噴頭包括噴頭頭部和手柄兩部分,噴頭頭部呈扁橢圓體,正面看為圓角矩形,側邊呈圓弧狀,下端平滑收縮過渡形成一體連接的手柄,相對于手柄,噴頭頭部向正面傾斜,噴頭頭部的正面設有長橢圓形區域,該區域內呈放射狀分布出水孔。手柄下端為圓柱體,向與噴頭連接處方向逐步收縮壓扁呈扁橢圓體。經一審庭審比對,健龍公司被訴侵權產品與高儀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同之處為:二者屬于同類產品,從整體上看,二者均是由噴頭頭部和手柄兩個部分組成,被訴侵權產品頭部出水面的形狀與涉案專利相同,均表現為出水孔呈放射狀分布在兩端圓、中間長方形的區域內,邊緣呈圓弧狀。兩者的不同之處為:1. 被訴侵權產品的噴頭頭部四周為斜面,從背面向出水口傾斜,而涉案專利主視圖及左視圖中顯示其噴頭頭部四周為圓弧面;2. 被訴侵權產品頭部的出水面與面板間僅由一根線條分隔,涉案專利頭部的出水面與面板間由兩條線條構成的帶狀分隔;3. 被訴侵權產品頭部出水面的出水孔分布方式與涉案專利略有不同;4. 涉案專利的手柄上有長橢圓形的開關設計,被訴侵權產品沒有;5. 涉案專利中頭部與手柄的連接雖然有一定的斜角,但角度很小,幾乎為直線形連接,被訴侵權產品頭部與手柄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大;6. 從涉案專利的仰視圖看,手柄底部為圓形,被訴侵權產品仰視的底部為曲面扇形,涉案專利手柄下端為圓柱體,向與頭部連接處方向逐步收縮壓扁呈扁橢圓體,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下端為扇面柱體,且向與噴頭連接處過渡均為扇面柱體,過渡中的手柄中段有弧度的突起;7. 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底端有一條弧形的裝飾線,將手柄底端與產品的背面連成一體,涉案專利的手柄底端沒有這樣的設計;8. 涉案專利頭部和手柄的長度比例與被訴侵權產品有所差別,兩者的頭部與手柄的連接處弧面亦有差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當事人高儀公司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人,本案為涉外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的規定,健龍公司在其公司住所地制造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其住所地在一審法院管轄范圍內,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也一致同意由一審法院適用中國法律審理雙方的侵權糾紛,故一審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轄權,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本案。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限內,法律狀態穩定,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為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及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是否侵害高儀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币约暗谑粭l“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之規定,結合庭審比對結果,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雖然在噴頭的出水面設計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噴頭頭部周邊設計、噴頭頭部周邊與出水面的分隔方式、手柄整體形狀及細節設計、手柄與頭部的連接方式及大小長度比例上均存在差別。高儀公司認為頭部出水孔呈放射狀分布在兩端圓、中間長方形的區域內,邊緣呈圓弧狀的設計為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部分,被訴侵權產品的頭部設計與其相同,便應認定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但是,高儀公司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部分是否為噴頭頭部出水處的設計并未能在其簡要說明中予以體現,且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淋浴噴頭產品應包括頭部和手柄兩個主要部分,兩者各自的設計特征以及兩者的連接方式和比例大小,在產品使用時均容易被直接觀察到,是構成淋浴噴頭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基礎,賦予該類產品設計美感。因此,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兩者并不構成近似。綜上,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及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未侵害高儀公司涉案專利權,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院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由高儀公司承擔。
高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另查明,一審法院根據高儀公司的申請,系于2012年12月13日前往健龍公司進行證據保全,一審判決對保全日期的記載有誤,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外觀設計是否落入了高儀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健龍公司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故在外觀設計侵權比對中,一般不宜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實物進行比對,否則實物產品的顏色配置、握持的手感等與比對無關的因素都可能對判斷主體產生誤導,進而影響侵權與否的判斷。即使專利產品的外觀系嚴格按照專利視圖制作,仍應以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涉案專利視圖進行比對,以作出侵權與否的最終判斷。本案中,經比對,雖然一審判決歸納的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的區別點大致存在,但侵權比對并非是區別點的簡單羅列和累加,而應嚴格秉承“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比對原則。對此,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本案中,首先關于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該專利申請之時所適用的專利法并未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文本需附有簡要說明,一項外觀設計所具備的區別于其他外觀設計的具有一定識別度的設計要點,即可確定為其設計特征,而非以是否在專利的簡要說明中予以記載為確定設計特征的前提。就涉案專利而言,高儀公司明確其跑道狀的出水面為專利的設計特征和視覺要部,而該部分確為涉案專利最具可識別度的設計,且占據了主要的視域面積,并能帶來較為獨特的設計美感;況且,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明確要求健龍公司作進一步檢索,確認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有無噴頭出水面為跑道狀的現有設計存在,健龍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現有設計以供比對。故涉案專利中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設計,應作為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設計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具備了涉案專利的該設計特征。其次,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相比,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再者,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缺乏后者在手柄位置具有的一類跑道狀推鈕設計。推鈕固然可有不同的形狀設計,但其在手柄上設置主要仍系基于功能性的設計,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并未產生顯著影響。至于一審判決歸納的其他區別點,如噴頭頭部的周邊設計及與出水面的分隔方式、手柄形狀、手柄與頭部的連接方式等存在的差別均較為細微,亦未能使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在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實質性差異,綜上,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構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因健龍公司對其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無異議,故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于侵權責任的確定問題。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因侵權人獲益和權利人損害都沒有證據證實,亦無合理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供參照,本案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二審法院認為,綜合考慮到涉案專利為外觀設計專利,具有一定的設計美感,并有多次受司法保護記錄;健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85萬元,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營銷能力;健龍公司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高儀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了相應的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額為人民幣10萬元。健龍公司的庫存產品亦應予以銷毀,對高儀公司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但因高儀公司并未證明健龍公司現持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模具,故對高儀公司要求銷毀健龍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專用模具的訴請,不予支持。該院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健龍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并于二審判決送達之日即時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三、健龍公司賠償高儀公司經濟損失(含高儀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四、駁回高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4300元,均各由健龍公司承擔3225元,高儀公司承擔1075元。
健龍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主要事實認定錯誤。1. 二審法院對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視覺要部歸納錯誤,并錯誤地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之高度相似。首先,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視覺要部為其跑道狀的出水面,該出水面設計在涉案專利申請之前就被專利號為200630113512.5的外觀設計專利所公開,屬于現有設計。淋浴噴頭產品包括頭部與手柄兩個部分,兩部分各自的設計特征及其連接方式和比例大小,在產品使用時均容易被直接觀察到,是構成淋浴噴頭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基礎,并賦予該類產品設計美感。而噴頭頭部,由于其功能決定了其必然用于出水,一般不會引起消費者的特別注意,二審法院根據高儀公司的片面陳述,將之確定為設計特征與視覺要部,違反基本常識。其次,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與涉案專利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具備了涉案專利的該設計特征,事實上,涉案專利為跑道狀的出水面,且為平面設計;而被訴侵權設計采用弧線設計,出水面與弧線并不處于同一平面?;【€設計是設計行業中的常用設計,并不能為任何人所壟斷,更不能將涉案專利平面的跑道狀出水面與被訴侵權設計的弧線構成的立體出水面混為一談。2. 二審法院錯誤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近似。關于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的區別,一審法院全面概括了二者在手柄形狀、噴頭頭部的周邊設計、出水面的分隔方式、手柄與頭部的連接方式等八個方面的區別,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迅速清楚地將二者區分開來。淋浴器噴頭產品就整體而言,均是由手柄與噴頭出水面構成,手柄的長度是基于一般人手掌寬度而定,而噴頭出水面的長寬則建立在手柄的長度之上,二者本應保持適當的比例以維持基本的美感。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相比,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錯誤地將二者的整體構成及分割比例完全歸之于涉案專利的特有設計。事實上,二者在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完全不同。3. 二審法院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的主要區別歸納錯誤。如前所述,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的區別有八個方面之多,二審法院卻錯誤認定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缺乏后者在手柄位置具有的一類跑道狀推鈕設計。同時,二審法院將手柄上的推鈕歸之于功能性設計的說法是自相矛盾,如果推鈕真的是功能性的設計,那么被訴侵權設計亦應當在手柄上設置推鈕,事實上被訴侵權設計在手柄上根本就沒有設置推鈕。(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在細節上存在顯著差別,兩者并不構成近似,二審法院判決健龍公司對高儀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錯誤。綜上,健龍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本院撤銷二審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高儀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高儀公司提交意見認為:(一)健龍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1. 健龍公司以專業人員的視角對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設計進行嚴格仔細的比對,但是對于淋浴噴頭產品的一般消費者而言,其比對結果屬于細微差別,不會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差異。2.專利號200630113512.5外觀設計的淋浴噴頭產品出水面部分為矩形出水面,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涉案專利出水面設計不屬于現有設計。3. 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設計出水面部分都是出水孔呈放射狀分布在兩端圓、中間長方形的區域內,邊緣呈圓弧狀,顯然高度相似。從涉案專利左視圖看,涉案專利出水面也并非是平面的。(二)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1. 涉案專利設計要點為出水面部分,與被訴侵權設計出水面部分高度相似。高儀公司提交的二審證據以及涉案專利檢索報告,能夠證明該設計要點具有較高的新穎性。2. 對于使用淋浴噴頭的一般消費者而言,其在正常使用被訴侵權設計產品和涉案專利產品時容易直接觀察到的部位顯然都是噴頭頭部出水部分,手柄部分要么手持要么掛在支架上使用,本案淋浴噴頭出水面部分相對于其他部位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三)淋浴噴頭設計空間很大,判斷是否近似的尺度應當放寬。
健龍公司在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 一審庭審筆錄復印件,擬證明高儀公司在一審時主張噴頭頭部、手柄及其連接方式均為涉案專利的區別設計特征。
2.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0630113512.5號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視圖打印件,擬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跑道狀出水面”為現有設計。
3. 針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第1708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7086號決定)及高儀公司在該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書復印件,擬證明高儀公司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均認為噴頭類產品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方式的差別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可以區別出不同設計。
經質證,高儀公司對健龍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認為高儀公司主張的區別設計特征包括噴頭、手柄和連接方式,涵蓋了二審中主張的區別設計特征,在二審中對出水面區別設計特征的強調并沒有否認一審中提到的區別設計特征。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認為證據2的出水面為矩形,與涉案專利的出水面不相同也不近似。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認為高儀公司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中對于區別特征的陳述與其二審中的相關陳述并不矛盾,只是參照物不同,前者是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單個現有設計的區別進行的,后者是針對二審中提交的12份現有設計進行比對得出的。
高儀公司在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14124號公證書,主要內容是對健龍公司相關網頁的屏幕截屏,擬證明健龍公司在二審判決后繼續生產、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的外觀設計檢索報告(編號為GW10393),擬證明涉案專利具有較高的新穎性。
3. 涉案專利年費繳納收據網絡打印件,擬證明涉案專利合法有效。
經質證,健龍公司對高儀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認為該公證書上顯示的產品圖片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也不近似。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認為檢索報告有可能會漏掉與涉案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專利。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不認可其關聯性。
本院經審查認為,健龍公司和高儀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經查證屬實,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對于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至于上述證據是否能證明其擬證明事項,本院將在判理部分一并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睂@謾嗨痉ń忉尩诎藯l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北景钢?,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均為淋浴噴頭類產品,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體涉及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本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具有美感的創新性工業設計方案,一項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可識別性創新設計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該創新設計即是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通常情況下,外觀設計的設計人都是以現有設計為基礎進行創新。對于已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一般會具有現有設計的部分內容,同時具有與現有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設計內容,正是這部分設計內容使得該授權外觀設計具有創新性,從而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實質性授權條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不存在抵觸申請,并且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對于該部分設計內容的描述即構成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其體現了授權外觀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由于設計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一般來說,專利權人可能將設計特征記載在簡要說明中,也可能會在專利授權確權或者侵權程序中對設計特征作出相應陳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專利權人應當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另外,授權確權程序的目的在于對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專利性進行審查,因此,該過程中有關審查文檔的相關記載對確定設計特征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理想狀態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確權,應當是在對整個現有設計檢索后的基礎上確定對比設計來評判其專利性,但是,由于檢索數據庫的限制、無效宣告請求人檢索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授權確權程序中有關審查文檔所確定的設計特征可能不是在窮盡整個現有設計的檢索基礎上得出的,因此,無論是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設計特征,還是通過授權確權有關審查文檔記載確定的設計特征,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都應當允許其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本案中,專利權人高儀公司主張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健龍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沒有簡要說明記載其設計特征,高儀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了12份淋浴噴頭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其中7份記載的公告日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其所附圖片表示的外觀設計均未采用跑道狀的出水面。在針對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7086號決定,認定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最接近的對比設計證據1相比:“從整體形狀上看,與在先公開的設計相比,本專利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噴頭正面出水區域的設計以及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具有較大差別,上述差別均是一般消費者容易關注的設計內容”,即該決定認定噴頭出水面形狀的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之一。其次,健龍公司雖然不認可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但是在本案一、二審訴訟中其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為現有設計。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健龍公司提交200630113512.5號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視圖擬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已被現有設計所公開,經審查,該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日早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可以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現有設計,但是其主視圖和使用狀態參考圖所顯示的出水面兩端呈矩形而非呈圓弧形,其出水面并非跑道狀。因此,對于健龍公司關于跑道狀出水面不是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
認定授權外觀設計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根據產品用途,綜合考慮產品的各種使用狀態得出。本案中,首先,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淋浴噴頭產品外觀設計,淋浴噴頭產品由噴頭、手柄構成,二者在整個產品結構中所占空間比例相差不大。淋浴噴頭產品可以手持,也可以掛于墻上使用,在其正常使用狀態下,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是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其次,第17086號決定認定在先申請的設計證據2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采用了同樣的跑道狀出水面,但是基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與手柄成一體,噴頭及其與手柄連接的各面均為弧面且噴頭前傾,此與在先申請的設計相比具有較大的差別,上述差別均是一般消費者容易關注的設計內容”,認定二者屬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梢?,淋浴噴頭產品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并不僅限于其噴頭頭部出水面,在對淋浴噴頭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時,其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應作為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予以考慮。
三、關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手柄上的推鈕是否為功能性設計特征
本院認為,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產品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唯一決定而不考慮美學因素的特征。通常情況下,設計人在進行產品外觀設計時,會同時考慮功能因素和美學因素。在實現產品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規律和法則對產品外觀進行改進,即產品必須首先實現其功能,其次還要在視覺上具有美感。具體到一項外觀設計的某一特征,大多數情況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裝飾性,設計者會在能夠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中選擇一種其認為最具美感的設計,而僅由特定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只有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的功能性設計特征包括兩種:一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唯一設計;二是實現特定功能的多種設計之一,但是該設計僅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決定而與美學因素的考慮無關。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而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大,反之則相對較小。
本案中,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別之一在于后者缺乏前者在手柄位置上具有的一類跑道狀推鈕設計。推鈕的功能是控制水流開關,是否設置推鈕這一部件是由是否需要在淋浴噴頭產品上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所決定的,但是,只要在淋浴噴頭手柄位置設置推鈕,該推鈕的形狀就可以有多種設計。當一般消費者看到淋浴噴頭手柄上的推鈕時,自然會關注其裝飾性,考慮該推鈕設計是否美觀,而不是僅僅考慮該推鈕是否能實現控制水流開關的功能。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者選擇將手柄位置的推鈕設計為類跑道狀,其目的也在于與其跑道狀的出水面相協調,增加產品整體上的美感。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涉案授權外觀設計中的推鈕為功能性設計特征,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四、關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應當不予考慮。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其出水孔分布在噴頭正面跑道狀的區域內,雖然出水孔的數量及其在出水面兩端的分布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存在些許差別,但是總體上,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設計。關于兩者的區別設計特征,一審法院歸納了八個方面,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于這些區別設計特征,首先,如前所述,第17086號決定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有三點:一是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二是噴頭出水面形狀,三是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除噴頭出水面形狀這一設計特征之外,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等設計特征也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采用了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但是,在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這一設計特征上,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呈圓弧過渡,而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為斜面過渡,從而使得二者在整體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另外,對于非設計特征之外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的區別設計特征,只要其足以使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明顯差異,也應予以考慮。其次,淋浴噴頭產品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為其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在對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時,在上述部位上的設計均應予以重點考查。具體而言,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手柄上設置有一類跑道狀推鈕,而被訴侵權產品無此設計,因該推鈕并非功能性設計特征,推鈕的有無這一區別設計特征會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小,而被訴侵權產品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大,從而使得兩者在左視圖上呈現明顯差異。正是由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包含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以及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手柄、噴頭與手柄連接處的設計等區別設計特征,使得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呈現明顯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審判決僅重點考慮了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跑道狀出水面的設計特征,而對于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以及淋浴噴頭產品正常使用時其他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上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設計特征未予考慮,認定兩者構成近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健龍公司生產、許諾銷售、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高儀公司所有的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健龍公司生產、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對高儀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知終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臺知民初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4300元,均由高儀股份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翔
代理審判員 吳 蓉
代理審判員 宋淑華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書 記 員 周睿雋
〔審判長簡介〕
周翔高級法官,1972年出生,法學博士,2011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