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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執行裁定申訴案

      一、當事人自愿達成合法有效協議或仲裁條款選定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糾紛,是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通常情況下,仲裁機構無權對該爭議糾紛予以仲裁。 二、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于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其關鍵在于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

      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執行裁定申訴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執行裁定申訴案
      【裁判摘要】
      一、當事人自愿達成合法有效協議或仲裁條款選定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糾紛,是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通常情況下,仲裁機構無權對該爭議糾紛予以仲裁。
      二、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于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其關鍵在于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于兩個完全獨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協議,其爭議解決方式應按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處理。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必須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獨立存在,則主合同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也適用于補充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2015)執申字第33號
      申訴人(申請執行人):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漳江鎮洞庭宮社區建設東路057號。
      法定代表人:余大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益友,湖南經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濱湖西路2876號。
      法定代表人:余鵬,該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榮光,湖南昌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龔智勇,湖南昌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查明,2011年7月7日,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發生工程欠款糾紛到常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常德工藝美術學校支付工程款2 902 107.5元及工程款利息156 713.81元。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向常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申請,要求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因其延誤工期、施工質量低劣致使常德工藝美術學校遭受的損失。應常德工藝美術學校申請,常德仲裁委員會委托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學生宿舍樓由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所做的水電工程和裝飾工程的工程造價依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這兩部分的工程造價為1 471 605元。2012年1月6日,常德仲裁委員會作出(2011)常仲裁字第163號裁決,確認: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已向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程款2 367 067元,余款未付。裁令:1. 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 442 792.16元。2. 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主體建筑工程款利息(該利息以971 187.16元為基數,自2009年12月4日開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 常德工藝美術學校請求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工期延誤以及質量不合格等造成的各項損失600 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常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1)常仲裁字第163號仲裁裁決,理由是:1. 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2. 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3. 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仲裁庭在認定事實和法律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當事人選擇了仲裁途徑,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請求的審查,不同于案件的重新審理,除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外,不應輕易否定。本案中,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收到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逾期沒有答復,且在工程還未驗收情況下就投入使用,仲裁庭據此對合同的結算條款作出常德工藝美術學校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結算文件的解釋,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并無明顯的錯誤。從本案情況看,仲裁裁決的執行并不存在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節,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缺乏依據。遂裁定駁回常德工藝美術學校的申請。
      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監督,裁定案件不予執行。理由是:1. 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和補充協議沒有仲裁條款,常德仲裁委員會對案件進行仲裁錯誤;2. 仲裁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常德工藝美術學校收到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結算文件后雙方對工程結算問題多次進行了協商,并非不予答復,應當裁定不予執行;3. 裁決支付工程款利息證據不足;4. 工程中標價為1 671 814元,不含水電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等,但仲裁認定水電安裝及裝飾工程部分造價147萬元,超出仲裁協議范圍,應不予執行。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于2007年11月30日簽訂的協議雖然沒有約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方式,但雙方于2007年12月8日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常德市仲裁委員會管轄,該合同是在行政規章要求下進行的,是依法定程序簽訂的合法有效協議,應當遵照執行。該合同明確了協議仲裁管轄,故常德仲裁委員會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同時,該合同也明確約定樁基礎、室內外裝飾、門窗、水電安裝及附屬工程等是不包含在承包范圍內,補充協議雖對水電安裝和裝飾部分造價作了約定,但并未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此,水電安裝及裝飾工程等工程造價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但裁決書對這部分工程造價作出了裁決,超出了仲裁裁決范圍。依照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1. 撤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2. 對常德仲裁委員會(2011)常仲裁字第163號仲裁裁決不予執行?!?/div>
      另查明,2007年11月30日,常德工藝美術學校與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常德市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書》,雙方約定:工程發包方是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工程承包方是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常德工藝美術學校擬建一座學生宿舍樓,建筑面積4100㎡,經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對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考察核實,同意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包。在“一、工程概況”部分約定承包方式:①在乙方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有:包工包料按圖施工西頭宿舍樓現澆板改為空心預制板。整棟兩頭所有水磨石改為普通合格地面磚(樓梯踏步為水磨石),消防只負責材料及工資費,房屋外墻邊周圍1米范圍內止?!?提高部分。②不在乙方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有:弱電、空調、電扇、樁基礎;消防除材料費之外的其他費用由甲方負責。增加工程,除預算已包括在內,還包括如下項目:水電包括在內,基礎包括在弱電線管工資費在內M1、M5門包括在內,一層地面做法按2-6層標準做包括在內。未預算及超出設計圖紙以外的工程,按1999年定額及取費標準和當時各項調價文件精神按實結算。在“十、其他”部分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后加簽補充協議以附件形式附后,其附件視為本合約同等效力。2007年12月28日,常德工藝美術學校與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約定工程承包范圍:土建主體工程。注:樁基礎、室內、外裝飾、門窗、水電及其附屬工程不在承包范圍內。在“第三部分專用條款37.爭議”部分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常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2008年3月20日常德工藝美術學校與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新建學校宿舍樓一棟,建筑面積4526平方米。經協商雙方已于2007年12月28日簽訂了合同。(合同文本為GF-1999-0201),為完善條款,進一步保證雙方合法權益。對未盡事宜和可能出現的新問題補簽如下協議條款,以資雙方遵守。該補充協議:一、甲方委托黃生工程師編制的第一次預算文本,為甲乙雙方簽約依據(即預算下浮百分之十五后為發包依據;水電未進入預算,但由乙方承擔)。乙方為招投標。單方委托黃工編制的工程主體部分預算,只用于招投標。在打決算時只服從第一預算文本。二、本項工程中增加的節能等項目發包計價均按同一預算編制,國家標準下浮百分之十五計價。三、工程各項明細依據甲乙雙方于2007年11月30日簽訂的《常德市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書》履行。該合同在文本最后一頁寫有“正本”兩字。四、未盡事宜仍可經雙方協商加簽再補充協議,所簽補充協議與前簽協議有同等效力,且補充條款是最終履約依據。
      申訴人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主要理由是:1.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超越職權、違法受理。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與不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裁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的理由不同,之前未涉及仲裁管轄問題;2.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沒有依法送達法律文書,且沒有依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聽證的規定》中規定的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裁定不予執行的,必須實行聽證的規定;3.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沒有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作出評判,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錯誤,就直接撤銷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并裁定對常德仲裁委員會(2011)常仲裁字第163號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超出了審查范圍。并且常德工藝美術學校沒有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4.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事實認定不清。一是該裁定稱仲裁裁決超出合同約定。在招標合同中,水電及裝飾部分是不包含在內的,補充協議也確定不是與主體一同計算,而且,補充協議對水電安裝和裝飾部分造價作了約定,但并未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仲裁裁決也指出關于這部分的造價未經招標而無效,但裁決書對這部分工程造價作出了裁決,是超出了仲裁裁決范圍的。這與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十條37.1對爭議的約定、《常德市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書》第八條、第十條的約定、《常德市工藝美術學校學生宿舍樓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第三條內容不符;二是雙方實際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在仲裁庭審筆錄中雙方都明確表示同意仲裁管轄。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仲裁中,就補充協議部分工程造價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司法鑒定,常德工藝美術學校繳納了鑒定費,仲裁委員會依據該鑒定結論作出了裁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
      一、關于增加申訴理由部分是否要審查的問題。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訴理由中增加了“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和補充協議沒有仲裁條款”等內容。因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均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其前后請求并沒有發生改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常德工藝美術學校提出的請求,并結合具體的申訴理由(新增理由)進行審查并無不當。
      二、關于申訴人稱沒有聽證、沒有依法送達法律文書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因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聽證。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當依法進行送達。本案申訴人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說明其不僅已知曉該裁定書內容,而且向本院提交了該執行裁定書文本,但并不排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送達的義務。
      三、關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查是否超出常德工藝美術學校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范圍的問題。依據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因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查過程中,依據上述規定認定仲裁裁決是否構成不予執行的理由并無不當。
      四、關于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是仲裁,補充協議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機構是否可對主合同和補充協議一并進行仲裁的問題。本院認為,當事人自愿達成合法有效協議或仲裁條款選定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糾紛,是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通常情況下,仲裁機構無權對該爭議糾紛予以仲裁。但存在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的情形時,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于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其關鍵在于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相互獨立且可分,那么,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于兩個完全獨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協議,其爭議解決方式應按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處理。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必須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獨立于主合同存在,那么,主合同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也適用于補充協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07年12月28日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由常德市仲裁委員會管轄,故常德仲裁委員會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此后雙方當事人于2008年3月2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已于2007年12月28日簽訂了合同,為完善條款,對未盡事宜和可能出現的新問題補簽該補充協議,且明確約定“所簽補充協議與前簽協議有同等效力?!庇纱丝梢?,主合同所約定的發生爭議提交常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爭議解決條款也應適用于補充協議。此外,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本案中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常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并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是向常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申請,并申請常德仲裁委員會委托對水電工程和裝飾工程的工程造價依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進行了司法鑒定,這表明雙方認可依照約定選擇的常德仲裁委員會解決雙方工程欠款糾紛。常德工藝美術學校在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中稱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沒有仲裁條款,常德仲裁委員會對案件進行仲裁錯誤的理由不予支持。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中有關“補充協議并未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此,補充協議中水電安裝及裝飾工程等工程造價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仲裁裁決書對這部分工程造價作出了裁決,超出了仲裁裁決范圍”部分的認定不正確,應予糾正。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1. 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執監字第14號執行裁定;
      2. 維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常執不字第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何東寧
      代理審判員    向國慧
      代理審判員    谷峻杰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書    記    員    張巧云
      〔審判長簡介〕
      何東寧高級法官,1966年出生,法學碩士,2011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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