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第四次修改后的專利法正式開始實施,本次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五十條新增了專利的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的開放許可制度對于專利的供需雙方來說都非常利好,專利授權后,專利權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開放許可的聲明,并確定好許可金額是多少,許可期限是多久,許可的方式是怎么樣的,這些信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公告,在專利開放許可期內,任何人支付許可費后都可以按照該專利開放許可的條件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需要說明的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要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并非由中國首創,我們國家也是借鑒了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才把專利開放許制度可寫入專利法的。目前,世界上除了英國、德國、法國等發達國家設置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外,不少發展中國家,如泰國、巴西、印度、波蘭、馬來西亞、南非、俄羅斯等,也都設有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優點很多:
(1)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供需雙方的對接,為專利權人和公眾搭建專利轉化和推廣的應用平臺,可以有效降低專利許可交易中與專利狀態相關的法律風險;
(2)需求方能以公開、合理、無歧視的許可使用費和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這不僅降低許可談判的難度,同時也提高了被許可人進行專利轉化的意愿,有利于企業進行更多專利商業化活動;
(3)有助于改善和加強專利保護,實施專利開放許可意味著專利經濟價值變成了具體的專利實施許可費,公眾的重視和參與程度會大大提升;四是專利開放許可意味著能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讓市場提供更多物美價廉的新產品和新技術,也讓社會公眾受益。
總得來說,專利開放許可這些特點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讓技術需求方能以公開、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和便捷的方式獲得專利許可,并能削弱技術供需雙方及相關市場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建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是國家鼓勵專利轉化運用的重大舉措,也是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但是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并不意味著,專利許可方可以省略了基于人性的專利推廣宣傳方式,在只拿專利申請文本作為專利許可宣傳資料的情況下,即便專利技術不錯,仍然存在技術需求方只看專利申請文本,不能直觀感受專利價值,從而不產生購買欲望的可能。
人都是感性動物,不要讓技術需求方去想象專利權人的專利是什么、怎么回事、有多好,得可視化展示你的專利是什么、解決了什么問題、有什么優點、市場前景怎么樣,技術需求方看了這些才有可能會有興趣付費購買你的技術。專利的開放許可制度只是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模式,這些內容的準備還得靠專利許可方自己完成,別人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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