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由土地和附屬建筑物構成,是建筑物與建筑地塊的統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應規定,一個完整的物業由以下三個部分構成。1、已建成并投人使用的各類建筑物。物業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人使用的各類建筑物,既包括供居住的建筑物,如住宅樓,也包括非居住的建筑物,如廠房、商場、寫字樓等;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及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2、與建筑物相配套的設施和設備。物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配套的設施和設備。設施是指與建筑物相配套的管線設施以及室外公建設施,如市政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及通信網絡設施等專營單位提供的設施,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安保設施、排水排污等共用設施,以及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轉場站等公共建筑。設備是指與建筑物相配套的機械、電氣設備,如電梯、空調機組、發電機等。3、與建筑物相關的場地。物業還包括與建筑物相關的場地、建筑區劃內并與建筑物相關的建筑塊、庭院、停車場、道路、綠化帶等。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