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在自發組織的打籃球等體育運動中被碰撞發生意外損傷,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該損傷是在校內體育運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未發生傳統侵權法上的侵權行為。體育競技項目本身具有對抗性及潛在的人身危險性,存在一定的風險,且該風險存在是正當合理的,身體相互接觸不可避免,作為參與者均是潛在正當危險的制造者和承擔者,對于損害發生都沒有過錯,即都不具備侵權法上的可歸責性,因而都不需要承擔民法上的侵權責任。但考慮到損害已實際發生,且該損害的發生客觀上確實與相對方的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由受傷學生獨自承擔因損傷發生的費用有失公平,結合雙方均為未成年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及對公平原則理念的考量,可裁量由對方承擔50%損失。
關于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需判斷學校是否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保護等注意的義務以及注意義務的程度,其次,要判斷學校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是否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是否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習生活期間是否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是否進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等。結合此問題,學校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注意義務或者注意義務的程度不夠,故學校應當對受傷學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末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