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中關于“誰出軌,離婚時誰凈身出戶”等類似的“忠誠”協議,婚姻締結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誰出軌,離婚時誰凈身出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違反協議的不利后果均都有能力去預見和面對,故該婚姻“忠誠”條款可視為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雙方不得約定“誰提離婚誰凈身出戶”的“?;椤睏l款,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則屬于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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