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自愿達成合法有效協議或仲裁條款選定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糾紛,是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通常情況下,仲裁機構無權對該爭議糾紛予以仲裁。 二、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于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其關鍵在于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
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于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本案中,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專用賬戶交存保證金作為承兌匯票業務的擔保,該行為性質屬于設立金錢質押。當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銀行履行墊款義務后,銀行基于質權享有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于化學產品發明,應當完整地公開該產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結構首創的化合物,也應當至少記載一種用途。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根據現有技術預測該發明能夠實現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則說明書中還應當記載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發明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所述用途和/或達到預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實驗數據。
對于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中受托方欺詐行為的認定,必須尊重技術開發活動本身的特點和規律,區分技術開發的不同階段,以合同簽訂之時的已知事實和受托方當時可以合理預知的情況作為判斷其是否虛報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標準。對于產品的理解,尤其是對中間產品的理解,既要考慮其所處的研發階段,也要考慮其所對應的具體工序。
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實質在于公司存續對于小股東已經失去了意義,表現為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分享利潤,甚至不能自由轉讓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公司理應按照公司法良性運轉,解散公司也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有力舉措。
在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雖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當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在確定盈余分配數額時,要嚴格公司舉證責任以保護弱勢小股東的利益,但還要注意優先保護公司外部關系中債權人、債務人等的利益,對于有爭議的款項因涉及案外人實體
在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信用證糾紛案件中,開證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是常見的抗辯理由。正確理解和適用《跟單信用證給統一慣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立的“嚴格相符”審單標準,對于原產地證上關于“原產地標準”的記載足以表達該單據的功能,該證書上的相關數據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與信用證以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商業發票記載的貨物價格相互印證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選擇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對于多部件或者多專利的被訴侵權產品,原則上不宜簡單采用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乘以侵權產品利潤率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而需要考慮涉案專利對于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度,以“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利潤率×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的方法進行計算。對于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可以結合涉案專利對產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對于在起訴時已經 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和董事、監事職務的當事人提起的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與案件有 直接利害關系等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