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權共有的情況下,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共有人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在審理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查明質物是否真實移交監管或是否足額移交監管的基本事實,據此對相應質權是否已經設立作出準確認定。在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中,如果債權人、作為出質人的債務人、質物監管人三方對質物沒有真實移交監管或沒有足額移交監管均存在過錯,則三方對相應質權沒有設立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責任。由于債務人負有移交質物的法定義務
為達成合作目的,當事人簽訂了多個合同,但僅在一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涉及該合同的仲裁裁決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爭議形成訴訟,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裁決已生效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決依據的合同與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依據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也不涉及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應重復處理的
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實質在于公司存續對于小股東已經失去了意義,表現為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分享利潤,甚至不能自由轉讓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公司理應按照公司法良性運轉,解散公司也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有力舉措。
在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雖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當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在確定盈余分配數額時,要嚴格公司舉證責任以保護弱勢小股東的利益,但還要注意優先保護公司外部關系中債權人、債務人等的利益,對于有爭議的款項因涉及案外人實體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對于在起訴時已經 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和董事、監事職務的當事人提起的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與案件有 直接利害關系等起訴條件。
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發明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 其之間的關系等,而是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對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如果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 定或者隱含了發明技術方案的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 即使該技術特征還同時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則上亦不屬于《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 銷之訴的主體應當嚴格限定在該條前兩款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 權兩類第三人,不能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擴大至《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兩類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債權的案外人。原案確有錯誤的,可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實際履行,應從簽約到履約兩方面來判斷,出借人應舉示借款合同、銀行交易記錄、對賬記錄等證據證明,且相關證據應能相互印證。
公司股東僅存在單筆轉移公司資金的行為,尚不足以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不應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該行為客觀上轉移并減少了公司資產,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關于股東抽逃出資情況下的責任形態之規定,可判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其轉移資金的金額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