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準據法的適用問題。該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于新加坡和德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美國法律。新加坡、德國、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的審理應首先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公約沒有規定的,例如合同效力問題、所有權轉移問題,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法律。
在審理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查明質物是否真實移交監管或是否足額移交監管的基本事實,據此對相應質權是否已經設立作出準確認定。在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中,如果債權人、作為出質人的債務人、質物監管人三方對質物沒有真實移交監管或沒有足額移交監管均存在過錯,則三方對相應質權沒有設立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責任。由于債務人負有移交質物的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網絡主播違反約定的排他性合作條款,未經直播平臺同意在其他平臺從事類似業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網絡主播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請求予以減少的,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網絡直播行業特點,以網絡主播從平臺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結合平臺前期投入、平臺流量、主播個體商業價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涉“套路貸”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判斷,不宜僅憑公證授權文書一律認定有效,要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綜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審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現實狀況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將其認定為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認定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實踐中存在分歧。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致,此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根據區分原則,房屋因附有違法建筑而無法過戶屬合同履行范疇,不應影響合同效力。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愿接受調解、和解,是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作為法律服務者,在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訴訟事務中,應當尊重委托人關于接受調解、和解的自主選擇,即使認為委托人的選擇不妥,也應當出于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考慮提供法律意見,而不能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費的目的,通過與委托人約定相關合同條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調解、和解。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并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托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托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雙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
合同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以訂立該買賣合同的經手人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事拘留為由,主張先中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但對其與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卻不能用證據來否定真實存在,該訴訟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