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又簽訂多份補充協議修改原合同約定的,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均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對多份補充協議的履行內容存在爭議的,應根據協議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的完整性,并結合補充協議簽訂和成立的時間順序,根據民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協議的最終履行內容。
一、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基于實際交易需要而簽訂合同,在特定條件下會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且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即應當予以保護。
1. 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筆款項先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協議》,并約定如借款到期,償還借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則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協議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同時成立了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民事法律關系。該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的事先約定,不構成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交易合同,故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僅為侵權責任,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形。 二、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的事先約定,是雙方就未來發生侵權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所預先達成的一種計算方法。在無法律規定無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權利人與侵權人
一、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系本約還是預約的根本標準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對于當事人之間存在預約還是本約關系,不能僅孤立地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之約定為依據,而是應當綜合審查相關協議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嗣后為達成交易進行的磋商和有關的履行行為等事實,從中探尋當事人真實意思,并據此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
出口退稅是我國為鼓勵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沒有真實貨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權獲得出口退稅款。本案所涉外貿代理合同約定了出口退稅款由外貿代理人支付給委托人的條款,該條款是當事人關于出口退稅款再分配的約定,系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的有權處分,該合同不應因此被認定為為達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這一非法目的而簽訂的合同,不應因此被認定無效。外貿代理人獲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約支付給委托人。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義務分配情況、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程度大小等綜合因素,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钡诙鍡l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币勒丈鲜龇梢幎?,儲蓄人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存款合同,應當證明其與銀行分別作出要約和承諾,符合合同成立要件。當儲蓄人依據犯罪分子偽造的存單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合同,人民法院應判定儲蓄人與銀行是否就儲蓄事宜分別作出要約、承諾。在不能認定雙方成立儲蓄合同情形下
一、關于準據法的適用問題。該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于新加坡和德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美國法律。新加坡、德國、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的審理應首先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公約沒有規定的,例如合同效力問題、所有權轉移問題,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