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丁嘉蓉 王慶云)為表誠意,一些房產銷售公司為取得樓盤的獨家銷售代理權,會支付開發商誠意金,但樓盤若無法開盤,該誠意金是否可以追回?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銷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湖北某建設公司限期內返還原告長沙某房地產咨詢公司誠意金50萬元,被告許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湖北某建設公司限期內支付原告長沙某房地產咨詢公司顧問費4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原告長沙某房地產咨詢公司與被告湖北某建設公司簽訂了一份《樓盤獨家銷售代理合同》,約定被告公司投資建設的樓盤,由原告進行整體策劃及獨家銷售代理,原告公司為表達合作誠意,應向被告公司匯款100萬元作為誠意金,在合同簽訂后3天內匯款50萬元,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3日內匯款50萬元。5月,原告公司已匯款50萬元至被告公司賬戶。
10月,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了《樓盤獨家銷售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公司只需支付第一筆50萬元誠意金。12月,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及被告許某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被告公司同意在2022年4月前將原告公司繳納的50萬誠意金無息返還,如未按期付款,被告公司應另行支付原告公司40萬元顧問費用,許某為協議中應當承擔的50萬元誠意金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簽字并蓋章。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樓盤獨家銷售代理合同》、《樓盤獨家銷售補充協議》、《解除合同協議書》是在當事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主要條款不違犯相關法律規定,均屬于有效合同。被告湖北某建設公司、許某未按約定履行返還原告誠意金及支付顧問費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誠意金并支付顧問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許某在《解除合同協議書》中作為擔保方在協議上簽字,其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據協議應對被告湖北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債務中的誠意金承擔連帶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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