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忠實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也是弘揚家庭美德的前提,更是夫妻之間應履行的原則性法律義務。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夫妻和睦關系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和被侵害人的權利救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通過梳理審結的夫妻忠實義務相關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夫妻雙方合理行使權利,依法履行忠實義務,倡導重視家庭建設、樹立良好家風。
丈夫揮霍財產 妻子可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丈夫王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揮霍財產,妻子馬老太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馬老太起訴稱,自己與老伴王先生結婚50余年內,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獨斷專行,并擅自出賣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取得賣房款68萬元。賣房款一直由王先生控制,現自己年事已高需要照顧,且雙方已經分居,故請求分割賣房款68萬元。
王先生則認為,首先賣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其次,房款已經花了30余萬元用于購買保健品等養生項目,目前僅剩30萬元。因此,不同意馬老太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老太與王先生為夫妻關系,婚姻關系正常期間,王先生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房屋出售,獲得售房款68萬元。雙方目前處于分居狀態。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本案中,王先生持有和保管的售房款68萬元系王先生與馬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在有退休收入的情況下,自述售房款在2年內經各種花費僅剩30萬元,花費情況遠超正常消費水平,且王先生亦未能證實消費款項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先生對花費款項情況未能予以合理解釋,法院難以排除王先生具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馬老太現已入住養老院,經濟較為困難,故馬老太要求分割售房款,合理正當,法院應予以支持。最終,法院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情況、分居時間、合理支出等因素,判決王先生給付馬老太售房款25萬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可在不離婚的前提下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诜蚱拗g忠實義務和信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共有關系存在的情況下,一方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一定程度上會破壞共有關系的存續,因此原則上不允許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夫妻一方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利益時,雙方的信任出現危機。在此情形下,民法典規定了利益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主張分割共同財產,及時保護利益受侵害方的利益,保障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婚內與他人生育子女 離婚后原配偶可訴賠償
穆先生起訴至法院稱,自己與白女士原為夫妻關系,白女士婚內生育一子,后其帶兒子就醫時發現孩子并非自己親生。自己養育白女士與他人的兒子7年,造成經濟損失28萬元,同時精神上也遭受極大傷害。因此,穆先生請求法院判決白女士給付子女撫養費28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白女士稱,自己確實出軌了,但不能證明孩子不是穆先生的,不同意穆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穆先生與白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白女士于婚內生育一子。后穆先生與白女士于2020年調解離婚。
庭審中,白女士申請對穆先生與兒子是否具有血緣關系進行鑒定,但白女士以沒有時間等理由未配合進行鑒定。同時,白女士認可驗血的結果,孩子的血型與穆先生血型不符。
法院判決認為,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中,穆先生懷疑兒子非親生,起訴至法院;白女士申請親子鑒定后,又未配合進行鑒定。法院根據白女士承認出軌,并推定穆先生與孩子之間無血緣關系。穆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白女士之子當成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要求白女士支付撫養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白女士對穆先生不忠實并生育子女,給穆先生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穆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白女士給付穆先生撫養兒子的撫養費13萬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應相互忠實、相互關愛,遵守相互負有人身、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也使對方遭受身體上、精神上的雙重傷害。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規定系對婚姻中過錯方的懲罰,也是對無過錯方被損害權利的救濟和精神上的補償,以及維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一方婚內出軌并育有他人子女的行為,對離婚有重大過錯,也對夫妻另一方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無過錯一方主張精神賠償應獲支持。
妻子離婚前私賣車輛 分割財產時予以少分
妻子譚女士離婚前轉移財產,丈夫黃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譚女士少分共同財產。黃先生起訴稱,自己與譚女士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9年借款28萬元用于購買小轎車。2020年譚女士由于家庭矛盾離家出走時開走車輛,并在幾個月后私自將車賣給他人。2020年底,譚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因該車已被變賣,故在離婚訴訟中未作處理。譚女士為了達到多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故意轉移財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譚女士應當返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車款28萬元。
譚女士辯稱,黃先生也曾共同使用了車輛,而且涉案車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不存在,不同意黃先生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為黃先生與譚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費用為28萬元。譚女士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矛盾擅自將車輛以18萬元變賣。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譚女士在離婚前未經黃先生同意擅自處理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涉案車輛,屬于單方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予以少分;綜合考慮在案證據,法院將該車變賣所得18萬元予以分割,確定黃先生占三分之二的份額,譚女士占三分之一的份額,譚女士將對應的款項給付黃先生。
最終,法院判決譚女士給付黃先生車輛折價款12萬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時,不論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中,另一方均可以在離婚中請求或者離婚后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請求侵權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被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為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處分時也應在誠實、互信、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夫妻一方隱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既違背了民法基本的誠信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享有的共有權。
贈與婚外同居者財產 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無效
丈夫鄭先生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小吳,妻子趙女士主張丈夫的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趙女士起訴至法院稱,2008年自己與鄭先生登記結婚,后發現丈夫與被告小吳發生并保持不正當關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在不正當關系存續期間向小吳轉賬、購買禮物及共同消費2萬余元。丈夫未經自己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婚姻權利和財產權利。丈夫的贈與系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礎上,小吳取得的相應款項并非基于善意,有違公序良俗,故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因此,請求法院確認鄭先生贈與小吳錢款的行為無效,小吳返還2萬余元。
小吳辯稱,不認可趙女士的訴訟請求。鄭先生沒有告知自己已經結婚,自己是受害者。
鄭先生稱,自己確實贈與小吳錢款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女士與鄭先生為夫妻關系。在鄭先生與小吳發生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期間,鄭先生先后通過微信向小吳轉賬7000余元。
趙女士稱鄭先生通過銀行支付方式與小吳共同消費1萬余元,但小吳予以否認,趙女士亦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鄭先生在與趙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小吳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多次向小吳轉賬,違背公序良俗,轉賬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證據以及當事人自認確認,法院判決確認鄭先生向小吳贈與錢款行為無效,小吳返還趙女士錢款7000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夫妻一方婚內出軌是對另一方配偶的不忠,也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沖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挑戰。夫妻一方在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并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也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夫妻一方贈與婚外同居者的行為應屬全部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婚外同居者返還所有贈與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ㄒ唬┮环接须[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ǘ┮环截撚蟹ǘǚ鲳B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ㄒ唬┲鼗?;
?。ǘ┡c他人同居;
?。ㄈ嵤┘彝ケ┝?;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
?。ㄎ澹┯衅渌卮筮^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